(2017)黑8101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赵某、肖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赵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65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5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名山农场17队工人。被执行人赵某,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龙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肖某,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李某甲与赵某、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8101执6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学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添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