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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子新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子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823号原告:孙子新,女,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圣武,山东信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山东信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子新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孙子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子新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5元,由原告孙子新承担。审 判 长  刘 虎人民陪审员  刘惠明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焦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