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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执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5-06

案件名称

孙向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执434号之一被执行人:孙向军,男,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在执行中,本院向服刑于河北探州监狱的被执行人孙向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被执行人孙向军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珠海市各商业银行、珠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向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发函委托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孙向军在南阳市、方城县的房地产状况进行调查。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人民法院回复调查结果,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孙向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4执4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 敏执行员 郭普东执行员 赖江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依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