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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刑更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刑更360号罪犯王双,男,1978年5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川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德中刑一终字第34号判决,以被告人王双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德州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王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4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双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双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2002年该犯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本院认为,罪犯王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虽系二次犯罪的罪犯,但不属于多次判刑从严掌握的类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仁军审 判 员  单仕东人民陪审员  任春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兴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