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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小民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379号罪犯林小民,男,1986年4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小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30日入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18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小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监狱年度表扬。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2649分,获得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小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小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王  建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