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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783龚建春与江建兵、施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建春,江建兵,施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783号申请执行人龚建春,男,197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江建兵,男,1967年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启东市,现住上海���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施海英,女,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建春与被执行人江建兵、施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6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江建兵、施海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龚建春借款人民币38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38元、保全费2520元,因被执行人江建兵、施海英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龚建春于2017年3月2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91058.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江建兵、施海英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已冻结两人名下银行存款,存款数额不足以清偿所涉债务,已查封江建兵、施海英名下车辆,现江建兵、施海英名下房产已被外地多家法院查封,房产暂无法处置。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到院就执行情况向其告知,申请人表示无异议并出具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建兵、施海英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建兵、施海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对案件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八十三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2017)苏0681执783号一案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喜 春审 判 员 ���东伟助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晶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