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浮升与赵禹、陶彬、李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浮升,赵禹,陶彬,李娜,董赫,金影,李仁峰,刘艳波,于晓峰,门春颖,李雨萍,葛亮,候赛,矫俊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张浮升,男,现住山东省微山县。被执行人:赵禹,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被执行人:陶彬,女,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新村。被执行人:李娜,女,现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董赫,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被执行人:金影,女,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李仁峰,男,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刘艳波,男,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于晓峰,男,现住吉林省委省直机关文体办公室。被执行人:门春颖,女,,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李雨萍,男,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葛亮,男,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候赛,女,单位吉林省中医院。被执行人:矫俊东,男,单位吉林省中医院。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浮升与被执行人赵禹、陶彬、李娜、董赫、金影、李仁峰、刘艳波、于晓峰、门春颖、李雨萍、葛亮、候赛、矫俊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77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赵禹、陶彬、李娜、董赫、金影、李仁峰、刘艳波、于晓峰、门春颖、李雨萍、葛亮、候赛、矫俊东连带向张浮升偿还3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赵禹负担。1、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张浮升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赵禹现已履行了185万元,剩余的部分借款没有给付。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赵禹、陶彬、董赫、李仁峰、于晓峰、李雨萍、矫俊东有部分银行存款已经冻结、扣划;根据案件标的查封了葛亮、候赛、名下各一套房产,查封了赵禹、葛亮名下车辆各一台,因房产暂时无法处分,车辆没有实际控制,以上财产没有进入评估拍卖程序。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双方协商同意,申请人同意将于晓峰、李雨萍、葛亮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现已经删除。故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闫 涵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