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终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树琴、洪官富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树琴,洪官富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40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树琴,女,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胜利,贵州新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齐,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长山路34号贵铝运输厂集体宿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官富,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程,贵阳市金阳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贵阳市金阳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张树琴因与被上诉人洪官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3民初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树琴因与被上诉人洪官富达成和解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树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树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24元,减半收取1962元,由上诉人张树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兴权审判员 谌致华审判员 邓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