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陈菊沈正洁与重庆环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正洁,陈菊,重庆环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935号原告:沈正洁,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陈菊,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承信,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环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夔州路304号1幢16层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71041946D。法定代表人:姚中环。被告:重庆天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曾家岩24号第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4596338XD。法定代表人:蔡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正洁、陈菊与被告重庆环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正洁、陈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正洁、陈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正洁、陈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正洁、陈菊负担,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袁衍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