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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4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郭文辉、蔡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辉,蔡清华,陈东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4150号申请执行人郭文辉,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蔡清华,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东妹,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亦未提供相关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