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416杨敬兵与钱炳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敬兵,钱炳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416号原告:杨敬兵。被告:钱炳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东,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敬兵与被告钱炳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杨敬兵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敬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敬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656元,由原告杨敬兵负担。审 判 长 陈正龙人民陪审员 武振波人民陪审员 晏祥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卓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