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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少兰与陈应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兰,陈应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851号原告:李少兰,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萱(系李少兰之女),女,汉族,住双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吾,双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应来,男,汉族,住双峰县。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少兰诉被告陈应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少兰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应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少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少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兰撤回对被告陈应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李少兰负担。审 判 长  袁红江人民陪审员  邓湘黔人民陪审员  谭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泽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