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景明与东营市志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0521执483号申请执行人:王景明。被执行人:东营市志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雨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景明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志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95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地向被扫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景明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志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