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7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春水与吴小玲、陈善虎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水,陈善虎,吴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7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杨春水,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善虎,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小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春水与执行被执行人陈善虎、吴小玲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得被执行人陈善虎、吴小玲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与行踪信息,而申请执行人杨春水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陈善虎、吴小玲可供执行的财产与行踪信息,故申请执行人杨春水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7执246案件的执行。执行员 胡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