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建宇与陈桂芬、叶世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宇,陈桂芬,叶世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328号原告:赵建宇,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陈桂芬,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叶世益,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宇与被告陈桂芬、叶世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赵建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淳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