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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6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建宇与陈桂芬、叶世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宇,陈桂芬,叶世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328号原告:赵建宇,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陈桂芬,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叶世益,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宇与被告陈桂芬、叶世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赵建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淳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