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辽宁东升精机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东升精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2民催4号申请人:辽宁东升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5A路北。法定代表人:翟佐玲,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辽宁东升精机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8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辽宁东升精机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1400051/29550708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1月10日,出票人全称湖北京汉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十堰农商行茅箭支行,收款人全称太原京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9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辽宁东升精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晓明审 判 员 陈丹萍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