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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山东御厨商用厨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山东御厨商用厨具有限公司,郑书红,山东省博兴县赛诺工贸有限公司,任峰明,山东博美特厨业有限公司,傅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第493号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西二路200号。组织机构代码55090600-X。代表人:李杰善,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御厨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兴福镇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67717061D法定代表人:郑书红,总经理。被执行人:郑书红,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御厨商用厨具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赛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兴福镇义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0629993984A。法定代表人:于秀珍,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峰明,男,1982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博兴县。被执行人:山东博美特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兴福镇汾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83079557。法定代表人:傅守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傅守峰,男,1981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博兴县博美特厨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执行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与被执行人山东御厨商用厨具有限公司、郑书红、山东省博兴县赛诺工贸有限公司、任峰明、山东博美特厨业有限公司、傅守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1000000元。本院查询了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美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泽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