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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执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金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2154号被执行人:胡金涛,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王立艳、胡金涛、朱家宇、赵浏阳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2016)皖0603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胡金涛将部分违法所得存入薛芳名下计250254.22元,判决该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薛芳账户(账号:62×××12)存款及孳息(以划拨时金额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