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民终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章远成与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远成,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终9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远成,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航洋国际城*号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201222128K。法定代表人:宁明忠,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章远成因与被上诉人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民初16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章远成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民初167号之一民事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章远成起诉的是民间借贷,与兴华公司是否被伪造印章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伪造印章的相关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章远成不是嫌疑人。因此,本案不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兴华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章远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8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5年8月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4日,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5月17日,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已对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伪造印章一案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驳回章远成的起诉。本院认为,2016年5月17日,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已对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伪造印章一案立案侦查。本案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系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一审裁定驳回章远成的起诉并无不当。故章远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文玲审判员 顾 玉审判员 尚昭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