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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鸿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鸿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督4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珂,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鸿涛,男,汉族,1986年10月12日出生。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地址,查找不到被申请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吴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悦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