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金梅与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梅,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551号申请执行人赵金梅,女,1976年1月5日生,汉族,哈尔滨东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赵金梅与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8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1709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在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收取执行费1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8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冀宇慧审判员 管 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