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帛石贸易有限公司、熊正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帛石贸易有限公司,熊正慧,宋惠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0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帛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金城高尔夫(一期)5幢501室。被执行人熊正慧,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宋惠惠,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汽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惠惠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志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志群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4071号金华市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帛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正慧、宋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407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宋惠惠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附:(2017)浙0782执4071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