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熊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刑初460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伟,男,1987年9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威信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7)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熊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熊伟在民权县孙六镇唐王庄窑厂喝酒后,驾驶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去山东省曹县高堤圈村,行驶至民权县北关镇安庄村附近被交警当场查获。后经检测,熊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熊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陶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书,血液抽取登记表,视听资料,破案报告,查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16.69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熊伟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熊伟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自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