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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9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建琴与上海云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琴,上海云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9411号原告:黄建琴,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刚,上海淳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云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赵一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军。原告黄建琴诉被告上海云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建琴负担。审判员  徐熙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