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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德金、张宝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德金,张宝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2民初1938号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中央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关立群,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泽华,男,该联社长安信用社主任。被告:董德金,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张宝金,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德金、张宝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德金、张宝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董德金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给付相应利息,承担诉讼费用;2.要求张宝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0日,董德金、张宝金自愿组成互保小组向原告申请贷款用于农业生产。双方于当日签订农户互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月利率为8.73‰,如逾期还款在借款凭证载明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逾期利息,贷款期限从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15日。到期后,董德金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部分利息,尚欠借款本金60000元至今未能偿还。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农户互保借款合同1份、借款凭证1份、借款人、保证人身份及家庭状况材料复印件、还款明细1份。意在证明:1.双方于2013年12月30日订立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期限、利率、保证责任、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2.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按合同约定向董德金发放了贷款;3.董德金只给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部分利息。董德金、张宝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进行质证,放弃质证权利,应视为其对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且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可以证明本案的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董德金、张宝金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30日,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信用社与董德金、张宝金签订农户互保借款合同,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信用社向上述借款人分别发放100000元、70000元农业贷款,约定月利率为8.73‰,如逾期还款在借款凭证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30%逾期利息,借款期限从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15日,两名借款人之间互负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各借款人在借款凭证上签字并各自领取了借款。到期后,董德金给付借款本金40000元,并给付了一部分利息,尚欠借款本金60000元未偿还。保证人张宝金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借款人订立的农户互保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其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逾期利息。因两名借款人之间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在每一名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均由其他借款人对其主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董德金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并要求被告张宝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德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从借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已给付的利息从中扣除);二、被告张宝金对以上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董德金、张宝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天明审 判 员  郑玉祥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