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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罗迪服饰有限公司与李梓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罗迪服饰有限公司,李梓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民初3507号原告:嘉兴罗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振业路***号内*号楼。法定代表人:张中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智添、陈夏,浙江子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梓春,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嘉兴罗迪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梓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0144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1445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服装生产加工企业,与被告素有业务往来。2015年8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01445元未付,并承诺自2015年9月底开始付款,至2015年12月底付清。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梓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罗迪服饰有限公司货款1014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14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1164元,由被告李梓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徐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