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8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焕珍与深圳市永利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焕珍,深圳市永利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8533号原告:黄焕珍。被告:深圳市永利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茂宇。原告黄焕珍与被告深圳市永利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焕珍撤回起诉。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剑辉(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