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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清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清雄,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428号申请执行人胡清雄,男。被执行人罗伟,男。申请执行人胡清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723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罗伟偿还申请人胡清雄本金6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罗伟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伟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江县管理部账户上有公积金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伟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江县管理部账户上的存款25572.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昌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周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