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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四毛与赵燕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四毛,赵燕菊,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651号申请执行人:李四毛,男,汉族,1951年5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赵燕菊,女,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李四毛与赵燕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四毛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3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借款7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依法计算);二、案件受理费1223元,执行费968元等。2017年8月18日,被执行人赵燕菊、王某与申请执行人李四毛案外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四毛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03执6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