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4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某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某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541号原告: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鸡西市滴道区同乐四组团。法定代表人:彭某艳,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玲,女,19X6年XX月XX日出生,系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现住鸡西市滴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梅,女,19X5年X月XX日出生,系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祥站站长,现住滴道区河北。被告:魏某霞,女,19X2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吉祥小区。原告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鸡西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长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海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