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与德州市陵城区杭陵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德州市陵城区杭陵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76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陵园大道43号。统一信用代码:91420222000881573K。负责人:王炳生,该公司经理。被告:德州市陵城区杭陵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城区义渡口乡义渡口街。法定代表人:李振武,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陵州路122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14218673793244。负责人:张建华,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与被告德州市陵城区杭陵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9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小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