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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民终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通化富瑞投资有限公司、樊牧、陶玉美与通化二建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化富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樊牧,陶玉美,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终1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富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化市通化开发区湾湾川八组。法定代表人:王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国,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牧,现羁押于梅河口市监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国,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陶玉美,住吉林省通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国,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建设大街4903号。法定代表人:董俊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军,吉林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通化富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樊牧、陶玉美因与被上诉人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7)吉050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通化富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樊牧、陶玉美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通化富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樊牧、陶玉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通化富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樊牧、陶玉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上诉人通化富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樊牧、陶玉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红霞审判员  王文立审判员  郭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