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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东波诉被告徐鑫磊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波,徐鑫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916号原告:赵东波,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徐鑫磊,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赵东波与被告徐鑫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赵东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东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赵东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郎庆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