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滦平县虎什哈镇西营坊村西红旗自然村与金福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虎什哈镇西营坊村西红旗自然村,金福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764号原告:滦平县虎什哈镇西营坊村西红旗自然村。住所地,滦平县。负责人:李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民,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福生,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滦平县虎什哈镇西营坊村西红旗自然村与被告金福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滦平县虎什哈镇西营坊村西红旗自然村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虎什哈镇西营坊村西红旗自然村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平县虎什哈镇西营坊村西红旗自然村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滦平县虎什哈镇西营坊村西红旗自然村负担。审 判 长 邹红霞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王爱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