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02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易锦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易锦洪,张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8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386号,组织机构代码:49200066-3。法定代表人:王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易锦洪,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被执行人张丽艳,女,1983年7月2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委托宜春市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易锦洪所有的座落于宜春市××层××室住宅××套(产权证号:1-××9),2017年8月11日买受人甘敏(身份证号:)以386000元的最高价共同竞得该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被执行人易锦洪名下的座落于宜春市高士路XXX号X幢2层X-XXX室住宅一套(产权证号:1-××9)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甘敏(身份证号:)所有。二、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易锦洪名下的座落于宜春市高士路981号6幢2层1-201室住宅一套(产权证号:1-××9)的查封。三、买受人甘敏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易胜南审 判 员  陈志辉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