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仲维君与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维君,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481号申请执行人:仲维君,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韩福启,董事长。原告仲维君诉被告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民终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仲维君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赔偿101557.6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359元,一审鉴定费672.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5.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44元,合计104788.56元,执行费146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104788.56元,执行费1464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民终1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