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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金寨卓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蒲青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寨卓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蒲青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2012号原告:金寨卓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青山街道,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MRRA211(1-1)法定代表人:闵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远刚,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青海,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现居住在金寨县。原告金寨卓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蒲青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寨卓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寨卓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寨卓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储修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文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