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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爱满与被告山西金品房地产开发有限供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满,山西金品房地产开发有限供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492号原告:王爱满,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峰,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金品房地产开发有限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峰,男,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王爱满与被告山西金品房地产开发有限供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爱满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满撤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王爱满负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续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