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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妙清、颜明妹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妙清,颜明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吴妙清,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颜明妹,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妙清与被执行人颜明妹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颜明妹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吴妙清、颜明妹共有的位于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兴泰西路288号三远花园2幢A梯6××号房产(房产证号:长泰县房权证武安镇字第××号)过户至吴妙清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 洋法官助理  冯文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俞 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