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某诉张某某、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960号原告: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被告: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被告:高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陆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