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戚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戚某某,女性,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路某某小区7栋507室。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性,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马桩口31号,居民。本院在执行戚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1万元。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无法联系,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城民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向明君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丁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