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6年3月7日生,汉族,干部,住义县。被执行人郭某,男,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义县。本院在执行张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727执2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发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超智审 判 员 宋福库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