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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本禄与赵贵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本禄,赵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1145号原告:徐本禄,男,195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贵,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徐本禄与被告赵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徐本禄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本禄撤诉。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计6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明立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