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谭义源、谭义胜、谭义水、黄召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谭义源,谭义胜,谭义水,黄召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245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杨,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谭义源。被执行人谭义胜。被执行人谭义水。被执行人黄召春。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谭义源、谭义胜、谭义水、黄召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义源、谭义胜、谭义水、黄召春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谭义源、谭义胜、谭义水、黄召春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锋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俊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