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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凤飞与艾显荣、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飞,艾显荣,钟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刘凤飞,1972年9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艾显荣,男,汉族,1977年04月29日生,住子洲县。被执行人:钟玲,女性,汉族,1978年11月02日出生,住子洲县。本院在执行刘凤飞与艾显荣、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艾显荣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子洲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艾显荣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子洲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收入,期限为1年;扣划被执行人艾显荣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子洲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胜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宝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