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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申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与聂衡辉、刘小惠、杨桂珍、杨礼军、武汉二七蒙娜丽莎中西餐饮有限公司、夏丽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聂衡辉,刘小惠,杨桂珍,杨礼军,武汉二七蒙娜丽莎中西餐饮有限公司,夏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申1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33号“武汉联发九都府”2号楼商业门面一至二层。负责人:王飚,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鹏、张亮,系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聂衡辉,男,1956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小惠,女,1960年6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桂珍,女,1962年3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礼军,男,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二七蒙娜丽莎中西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一期1-2栋1层21-3室。法定代表人:聂衡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夏丽萍,女,1959年1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再审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与被申请人聂衡辉、刘小惠、杨桂珍、杨礼军、武汉二七蒙娜丽莎中西餐饮有限公司、夏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已写明“被告杨礼军、杨桂珍、夏丽萍、武汉二七蒙娜丽莎中西餐饮有限公司作为聂衡辉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要求对聂衡辉、刘小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而判决遗漏了夏丽萍对聂衡辉、刘小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 平审判员 魏厚谋审判员 方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邬云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