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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风喜、杨桂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风喜,杨桂香,周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3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张风喜,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光县,。申请执行人:杨桂香,女,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光县,。被执行人:周明全,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现在沧州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张风喜、杨桂香与周明全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明全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明全的银行存款77631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大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员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