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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当代建筑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磊博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当代建筑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大连磊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77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当代建筑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7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1695490XP。法定代表人:吴长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男,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秋慧,女,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磊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84A座1-1415,注册号:210200000562985。法定代表人:王林先。大连当代建筑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连磊博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157691,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大连磊博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2017)辽0204执779号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大连磊博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磊博贸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磊博贸易有限公司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由于被执行人大连磊博贸易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1576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3977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哲审 判 员  于晓波代理审判员  许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学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