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洪图、王学敏与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敏,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执10号申请申请人:张洪图,男,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沿湖小区。申请执行人:王学敏,女,汉族,住鹤岗市昌盛小区。委托代理人:张洪图,男,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沿湖小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宝泉岭管局。法定代表人:刘玉书,职务: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鹤仲裁字(2016)第17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洪图、王学敏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审判长 刘晨霞审判员 林 爽审判员 杨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