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61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刑诉【2017】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山浩、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5日20时4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宗申普通三轮摩托车,从泌阳县盘古乡安子沟村委瓦房庄饭店喝酒后到县医院去看病号,行驶到泌阳县城东方红大街东段老吊桥西50米处路段时,被泌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号鉴定: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3.09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扶贫对象户,其母亲系一级伤残,其妻子患有长期慢性病,其女儿2010年出生尚年幼需要照顾,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条件特殊。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视频截图、血样提取照片、贫困户基本信息明白卡、2016年度贫困户信息采集表、脱贫计划及帮扶措施、盘古乡安子沟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刘某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查获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醉酒驾驶未造成其他实际损害,庭审中认罪态度好,虽然家庭系扶贫对象户,家庭经济非常困难,但其愿意主动接受财产刑,其家人替其交纳了罚金。另外,被告人的母亲系一级残疾,妻子患有疾病,女儿尚年幼,现又是秋收季节,被告人系家里主要劳动力和经济支柱,“贫困户”系国家政府重点照顾对象。综合考虑以上客观情况,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国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诗 微信公众号“”